時間 |
概述 |
民國59年7月1日 |
警察局升格為甲種警察局,警察局下設交通課負責承辦交通相關業務,另成立交通警察隊負責交通執法及事故處理,業務與勤務分設。 |
民國68年7月1日 |
高雄市直升格為院轄市,依據行政院68年6月25日台68內字第6133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警察局更名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原交通課及交通隊更名為「交通科」及「交通警察大隊」,「交通科」掌理交通秩序之管理、交通安全教育之協助進行及其他有關交通管理與交通安全等事項;「交通警察大隊」內設行政組、督察組(兼勤務指揮中心)、工程組、業務組、會計、人事、停車管理中心;另成立四個中隊:第一中隊(第8分隊【負責小港區】、第6分隊【負責前鎮區】、第5分隊【負責苓雅區】)、第二中隊(第4分隊【負責新興區】、第9分隊【負責全區】)、第三中隊(第1分隊【負責鹽埕區】、第2分隊【負責三民區】)、第四中隊(第3分隊【負責鼓山區】、第7分隊【負責左營、楠梓區】、第10分隊【女警分隊】);大隊長佩階為三線一星(警正一階)。 |
民國76年10月 |
交通科裁併至交通警察大隊。 |
民國86年12月1日 |
第10分隊【女警分隊】裁撤。 |
民國91年1月1日 |
因應楠梓分局成立,另成立第10分隊【負責左營區】。 |
民國91年7月1日 |
交安組臨時編組成立,負責事故處理。 |
民國91年8月1日 |
行政組、督察組(兼勤務指揮中心)、工程組、業務組改為第一組(勤務規劃、秘書、研考、收發檔案、財產管理、後勤、總務、裝備、出納、刑事、法制、公共關係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第二組 (督察、教育訓練進修、特種勤務、交通義勇警察之組訓與管理、替代役之訓練管理、保安、保防、民防、陸務、外事業務);第三組(違反交通法令之策劃取締及績效評比、各分局交通執法業務之規劃與督導、交通違規陳情處理、交通安全獎勵金核發、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事項);第四組(交通疏導勤務規劃與執行、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交通民力規劃與管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考領,查驗、換發等相關事項);第五組(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訓練及其他有關交通事故事項)、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及治安交通狀況管制、為民服務、機動組合警力勤務規劃、資訊管理等事項)。 |
民國92年1月1日 |
高雄市政府成立交通局,業務員屬於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之停車場管理、道路交通設施改善與維護、交通事件裁決及道安會報等業務,移由交通局辦理,交通大隊專責交通執法、違停拖吊及事故處理,同時成立交安組負責事故處理。 |
民國97年8月1日 |
各分隊依轄區所在地更名為第一中隊(小港分隊、前鎮分隊、苓雅分隊)、第二中隊(新興分隊、機動分隊)、第三中隊(鹽埕分隊【負責鹽埕區暨三民區民族路以西】)、三民二分隊【三民區民族路以東】)、第四中隊(鼓山分隊、左營分隊、楠梓分隊)。 |
民國99年12月25日 |
高雄市、高雄縣行政區域合併為直轄市,本大隊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交安組改為行政、督察、執法、規劃、交通安全、逕行舉發等6組;秘書、人事、會計等3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另設六個中隊,分別為:第一中隊(小港、前鎮、苓雅);第二中隊(新興、機動、八德拖吊分隊);第三中隊(鹽埕、三民二、憲政拖吊分隊)、第四中隊(鼓山、左營、楠梓、翠華拖吊分隊)、第五中隊(岡山【含深水地磅小隊】、湖內、旗山)、第六中隊(鳳山、仁武、林園、鳳山拖吊隊)。 |
民國101年6月1日 |
本大隊所屬各分隊均配賦各分局,中隊整編為直屬第一中隊(機動、八德)、直屬第二中隊(翠華、憲政、鳳山等拖吊分隊) ,其餘中隊長進駐協助較為繁重之分隊(鳳山、苓雅、新興、岡山、左營等分隊),並新成立三民一分隊及六龜小隊。 |
民國101年12月11日 |
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人字第1010167246號函:直轄市及準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及大隊長職務列等由「警正一階」調整為「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本大隊大隊長101年12月18日位階提升為警監四階,仍佩階三線一星。 |
民國103年5月16日 |
配合市政府交通局拖吊業務重新整併,直屬第一中隊由機動分隊、國泰拖吊分隊(原鳳山拖吊分隊)、橋頭拖吊分隊(原翠華拖吊分隊)組成。直屬第二中隊由憲政拖吊分隊及八德拖吊隊合併為憲政拖吊中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