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 隊長,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第 三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財產管理、外事、後勤、總務、 裝備、刑事、法制、
公共關係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 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察、訓練進修、警衛勤務、交通義勇 警察之組訓與管理、
替代役之訓練管理、保安、民防、 政訓、風紀及政風。
三、執法組:各項專案工作規劃執行及督導評核、動態違 規檢舉案件查處、攔
停違規案件申訴事項、拖吊業務 協調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保管、交通安全
獎勵金核發 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事項。
四、規劃組:交通疏導勤務規劃與執行、交通安全教育與 宣導、交通民力規劃
管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考領、查驗、換發等事項。
五、交安組: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 交通事故處理人員
訓練及其他有關交通事故事項。
六、逕行舉發組:逕行舉發業務、逕舉違規案件申訴事項、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
與運用。
七、秘書室:秘書、研考、文書、出納、檔案管理、資訊 管理及不屬於其他
組、室、中心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 指示事項及治安交通
狀況管制、為民服務及機動組合 警力規劃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 通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五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 巡官、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七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轉陳 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