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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交通違規

    壹、 線上檢舉交通違規:由此進入👉 https://policemail.kcg.gov.tw/

    貳、

    臨櫃檢舉交通違規:表單下載👉 (受理民眾臨櫃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登記表)

    ※ 民眾欲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可直接連結至線上填具內容及上傳相關照片或影片檢舉,也可下載此表單填送至本局任一警察單位或郵寄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故以郵寄方式檢舉之信件,本大隊以郵戳日期為檢舉日期認定是否受理。

     

    ※ 檢舉相關規定如下:

    一、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檢舉人身分證字號、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如○○區○○路○○號前)、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二、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闖紅燈,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闖紅燈,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若經查未提供正確姓名、聯絡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則不予舉發)。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避免爭議。

    (二)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或車載式行車記錄器等設備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影(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四、備註欄: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三)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供」。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四)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1. 未敘明違規時間地點、2.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3.無附件影像檔案、4.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

      (五)  民眾若有具體違規事實、對象,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局將即時調派員警前往處理,並依其違規事實據以舉發。另有關相關交通問題諮詢,請於上班日0800-1200、1330-1730,撥打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電話07-231701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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