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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交通事故4

    資料來源:交通警察大隊       
     

    異議處理篇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1.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七十七號四樓、電話:07-7224822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7-7224822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於訴訟中可請法院囑託鑑定。

    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第三科)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十六樓、電話:07-2296800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7-2299803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

    3. 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如何進行違規申訴?
    1.對於交通警察大隊所舉發違規通知單內容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案處所(交通事件裁決處,監理所、站)或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訴。  
    2.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3.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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