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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交通事故3

    資料來源:交通警察大隊       
     

    肇事責任處理篇

    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1.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派出所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2.事故有人死亡,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1.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  
    2.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3.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
    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若有違規事實,請於接獲違規通知單後,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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